【法規鏈接】
第十二條 擔任監察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忠於憲法,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製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廉潔作風;
(四)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有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備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法施行前的監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和考核,具體辦法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製定。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