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 學生積極應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員征集質量🍍,支持退役士
兵接受系統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國家對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實行國家教育資助。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高等學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製普通
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生👩🏿🚒、
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製普通專科 (含高職)🦯、本科的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
高校學生)。
第三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以下簡稱入伍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代償;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復學或入學的,實行學費減免🧜🏻♀️;對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業⛰,通過全國統一高考或高職單招考入高等學校並到校報到的入學新生,實行學費減免🏋🏽♂️。
第四條下列高校學生不享受以上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通過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養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國防生;(三)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隊入伍的學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條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應當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六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征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 入伍資助期限為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 學製期🧏♀️。對復學或入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歷的不在學費減免
範圍之內🌙。 入伍資助年限按照國家對專科(含高職)、本科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完成規定的修業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後接續完成規定的剩余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退役後考入高校的新生,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
對專升本✋🏻、本碩連讀學製學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 應征入伍的♍️,以專科或本科規定的學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
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碩士規定的學 習時間實行入伍資助。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入伍資助,以高職 階段學習時間計算🏭。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
二學士學位畢業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分 別按照完成本科𓀊、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 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章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八條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應遵循以下程 序👨🏻🦲: (一)應征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全國征兵網,按要求在線填寫🚵🏼、打印《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I》(附7-1😧,以下簡稱《申請表I》🥷🏻,一式兩份)並提交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復印件和本人
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劃書。 (二)高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I》中學生的資助資格、 標準、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在《申請表I》上加蓋 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征兵報名時將《申請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征兵辦)。學生被批準入伍後,縣級征兵辦對《申請表I》加蓋公章並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五)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書》復印件後🥷🏻,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於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按照還款計劃👲🏼,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並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余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於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高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劃,將代償資金一次性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九條 退役後自願回校復學或入學的學生和退役後考 入高校的入學新生,到高校報到後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學費減
免申請,填報《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 申請表Ⅱ》(附7-2)並提交退役證書復印件🤽♀️。高校學生資助
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 核👆。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十條 入伍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劃𓀐,償還剩余部分國家助學
貸款。
第十一條 應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屆畢業生,申請國家助 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議自行償還貸
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合同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 校申請代償資金。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條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應將本年度入 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 方高校應將本年度入伍資助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各省(自治
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省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 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 為造成退兵的學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隊除名的學生,高 校應取消其受助資格📊。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應在接收退兵後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 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征兵辦公室🈁,並按照學生原就 讀高校的隸屬關系,通報同級教育部門👩🏿🚀。
第十四條 被部隊退回或除名並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 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會同同級
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 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 同退役安置地縣級征兵辦收回。各縣級教育部門和各高校應
在收回資金後,及時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 償經費🏞。
第十五條 因部隊編製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 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 變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經組織批準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
受助資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高校所 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高校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對入伍資助學生 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核,及時辦理補償代償和學費減免🪲;各級
兵役機關要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 證工作,第一時間發放《入伍通知書》;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等工作。
附7-1.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
申請表I
7-2.應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 申請表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