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為提高杏宇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的水平,促進杏宇教育事業發展,提高杏宇的學術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致力於發揮教師在教育教學🤑、學科建設和科研等工作中的主導與骨幹作用,加強專家學者在學校學術工作中的主體地位,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交流👔🔈,弘揚學術道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設立杏宇娱乐平台學術委員會並製訂本章程。
第二章 職 能
第1條 審議杏宇學科專業規劃和設置、教學和科研計劃方案,對杏宇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科學研究工作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或評議性意見。
第2條 監督杏宇各類學術研究項目的實施及經費的合理使用情況⚈。
第3條 評審或推薦學術🫛、教學和科研成果👨🏽🏫,鑒定成果的學術水平🤹♂️,按要求向上級推薦參加更高一級的評獎活動。
第4條 受理有關杏宇教育教學糾紛的學術評議、審議事項🪥,對涉及重要學術問題的其他事項進行論證和咨詢。
第5條 配合組織人事部門選拔杏宇學術帶頭人教學名師和教學團隊,推薦教育🌹、科研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學科帶頭人和學術骨幹、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等。
第6條 對各系(部)的學科專業發展、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建設情況進行指導和評估。
第7條 指導全院的學術交流活動,積極組織杏宇教師參加學術活動,加強與學術團體和教育界同行的聯系,擴大杏宇的學術影響。
第8條 審議杏宇👩🏼💼、系(部)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審議的事項,以及其他按國家或杏宇規章規定應當審議的事項並提出相應學術建議♈️。
第三章 組 成
第9條 學術委員會在杏宇科研處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10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15名委員組成。其中:學術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幹人。成員盡可能兼顧各系👩🏿🎤、處、室、部及各專業學科。
第四章 委員的資格與產生
第11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人選⛷,應由政治素質好,學術上在省內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學術思想活躍,關註研究職業教育發展動態,治學嚴謹,作風正派🦺,有較豐富的教學、科研經驗,堅持原則,辦事公道🏌🏽♀️,責任心強🙋♀️,原則上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具有一定科研決策和組織能力的人員擔任。盡量綜合考慮學科結構、年齡結構、職稱結構等因素,根據工作需要亦可聘請具有相應職稱的院外高水平研究者或行業專家擔任院學術委員會的特聘委員💂🏼♀️。
第12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其他委員由院領導提名和各系部推薦相結合,經院黨委會審核批準後,由院長聘任。
第13條 學術委員會屆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每屆中的新委員應不少於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14條 各級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
(1)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2)工作調離且不方便繼續擔任工作的🦡;
(3)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會議👨🏻✈️,或連續兩年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
(4)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的;
(5)不遵守學術道德規範🤽♂️👨🏿🎤,情節嚴重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擔任委員職務的。
因上述原因出現的委員會缺額👨🏿🦳,可經由上述程序補聘。
第五章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15條 權利
(1)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上有發言權、辯論權🛀🏿、表決權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科研及學術活動方面的工作有建議權、監督權和批評權🛸;
(3)對學術委員會的決定有復議權🚦;
(4)對學術委員會將要審議的事項有調查權🚴🏻、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權;
(5)對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和建議權。
第16條 義務
(1)努力完成杏宇領導、部門領導委托的有關教學、科研及學術活動方面的任務🤽🏻♂️;
(2)積極參與院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
(3)向杏宇領導、部門領導推薦中青年優秀人才;
(4)學術委員會委員對下列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①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言論🏈;
②杏宇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③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有違反保密規定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委員資格。情節嚴重的🤾🏽,予以相應處理;
第17條 接受學術申訴👨🍼,並向杏宇領導、部門領導提出處理意見👩🏭。
第18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認真履行職責👩🏿🦳。
第六章 議事規程
第19條 學術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職責🧑🧒。會議每學年應至少舉行兩次🧑🏻💼🦸🏽♂️。
第20條 除特殊情況外🐸,學術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前五天🧚,將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送達委員👨🏽。同一事項在同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不進行第二次表決🤱🏻。學術委員會認為需表決的事項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可以決定對該事項暫緩表決🛂。
第21條 學術委員會決議事項采取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議方能有效。學術委員會討論議案,需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時,須超過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方能有效🧙🏼♀️🧖🏼♂️。委員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應到委員的基數中扣除:
(1)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回避的委員;
(2)因公或因私出差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
第22條 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方案,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交會議審議🫃🏽🧜。
第23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需復議的💖,需先由主任出面征得半數以上委員的同意,方可召集會議進行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得再行復議。
第24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會議;主任、副主任缺席時,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員主持會議。
第25條 委員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時,必須向秘書處請假;學術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並征得該委員的同意,可指定一名相關人員為代表,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並行使委員的權利與義務,但無表決權。
第26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事項所涉委員本人或討論的當事人與委員有直系親屬關系時🙅🏼🦵🏻,該委員在討論過程中應主動或被告知回避。
第27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不得委托其他委員代投票。
第28條 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涉及具體個人和單位時,最終表決結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有關個人和單位🗄🙋🏽♂️。學術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如認為有必要,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或專家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詢問🦸。
第七章 附 則
第29條 本章程經杏宇黨委會批準後施行。
第30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同意並經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通過𓀁,報院長辦公會審核,杏宇黨委會批準後施行🤹♂️。
第31條 本章程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本章程於2010年4月2日,經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並照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