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校依法治校🧘🏻♂️🧑🏼🎓、規範治學,加強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規章製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治學和決策中的作用🚶♂️➡️,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委會”)是我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議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發揚學術民主👩🏻🔧,弘揚學術道德😙,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的基本權利➝,發揮專家治校的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研學術水平的發展。
職責權限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製度、信息等🚣♀️;(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六)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四)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一)學科(專業)的學術研究、校內外學術交流合作、學校發展規劃的審議等;(二)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專業)、跨學科(專業)協同創新機製的建設方案、學科(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三)科研創作成果獎勵的審議;(四)科研創作項目評審;(五)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六)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的審議;(七)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七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與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一)製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分配及使用;(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合作項目;(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異議,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當事人對專家組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向學校提出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的處理意見。
組織管理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並為不高於15人的奇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擔任院系領導及專任教師的委員,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能代表學校最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二)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三)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四)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學校及二級單位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專業)代表性和公平性。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需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2/3委員同意後確定。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製🐊,任期一般可為3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超過委員總數的2/3🆒,新委員產生由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名🥲🐻❄️,學術委員會專家委員3人以上聯合提名🪓,二級杏宇基層推薦等方式結合🧑🏿🎓,提出遴選的委員候選人,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且三分之二委員投票通過👳🏿,報校長辦公會審核,學校黨委會批準後產生🈚️。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秘書長由科研處長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報校長辦公會審核👩👩👧👧,學校黨委會批準後產生。
第十五條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學指導👷🏿♀️、科學研究、藝術創作、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可根據需要,在學校及二級單位設置或者按照學科(專業)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科研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5️⃣;(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運行製度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製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專業)發展、科研創作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2️⃣、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或特邀委員在評議工作中0️⃣,應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講求實效的原則;不放棄原則,不徇私舞弊🗄;不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饋贈和宴請💊;違反者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將予以批評教育或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嚴守秘密,凡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未正式發布前均不得對外泄漏,有關討論過程以及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個人、學科(專業)和單位評價的言論,學校的涉密事宜,學術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等均不得泄漏,違反者將撤銷其委員資格。
附 則
第二十四條修改本章程,須經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同意並經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通過👨🏻🦼,報校長辦公會審核🎰,學校黨委會批準後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科研處)負責解釋。
201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