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術尊嚴,保障知識產權,倡導嚴謹踏實的學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我校在職事教學、科學研究、藝術創作和其他有關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和職員等。
第三條 我校教職工在科學研究活動中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學習和領會教育部發布的《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意見》《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高等學校科學技術學術規範指南》等文件,積極宣傳並認真實踐學術道德規範,提高道德自律水平2️⃣。
基本學術道德規範
第四條 教師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社會公德。在治學過程中🥏,要堅守嚴謹和誠信原則,應當遵守下述學術道德規範🧝🏻:
(一)在學術活動中🧑🏿💻,充分尊重已經獲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時註明出處🦓;引用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或者說明,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對研究成果負責🙅🏼,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對研究成果的整體負責🌥。
(三)在進行學術評價時,遵循公正、客觀🥬、全面、準確的原則🕠。評價意見措辭要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際領先、填補重大空白”等詞語。
第五條 教師不得有以下學術道德不端行為:
(一)偽造與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實驗數據、結論或引用的資料等行為。
(二)抄襲與剽竊👩👧👧:在學術活動過程中抄襲他人作品,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等行為𓀚。
(三)偽造學術經歷🧑🏻🎨: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行為🤯。
(四)不當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經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為⚫️。
(五)濫用學術信譽🙇🏼♂️:在學術活動過程中誇大成果價值;對應該經過而未經過學術同行評議的研究成果向媒體公布等行為🤽🏻♂️。
(六)一稿多投等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六條 領導幹部剽竊、抄襲🏒、侵占他人科研創作成果🗽,一經查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按學校教師學術道德規範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領導幹部不得在非專業類學術領域對學術成果署名🤽,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創作,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經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為🚄,視為學術腐敗、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
處理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受理對有關學術道德問題的投訴,主持對學術道德問題的專項調查與仲裁,負責有關學術道德規範問題和學術道德不端行為的裁定,並依調查仲裁結論向學校提出處理意見。具體事務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科研處)負責開展。
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認定
第八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應為實名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向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舉報👩🎤。
(一)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在接到舉報後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並向學術委員會主任報告⬇️。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組織不少於5人的有關專家組成工作小組進行甄別,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程序。
(二)參與調查的工作小組人員不應與被舉報人或舉報人存在親屬等密切關系👱🏼♂️。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三)工作小組應分別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並於6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實認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提交學校學術委員會♙。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學校學術委員會申請延長調查時間🔃💇🏻。
(四)學校學術委員會將書面調查報告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在書面調查報告被送達後5個工作日內,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對報告的不同意見。
(五)學校學術委員會在以上調查工作基礎上進行審議,做出事實認定與處理建議🕑,認定結果須以無記名方式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通過。
(六)參與調查的所有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並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
處理和申訴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個人可視其行為和情節👨🏿⚕️,做出相應處理建議。
(一)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被舉報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取消申報項目資格🏎,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或其他資格,警告👨🏼🚒🤹🏿,記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等🏄🏿♂️。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做出,也可以並用🫷🏼。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二)行政處分決定須由校長辦公會通過;處分決定書應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送達被舉報人。
第十條 被舉報人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但申訴期內並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一條 對惡意誣告或不負責任的舉報,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調查後證實,對舉報人做出相應處理或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觸犯法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科研處)負責解釋。
2016年4月27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