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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試行)
為了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優化育人環境,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雲南省中等職業教育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杏宇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公安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者🔨,分別給予如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構成刑事犯罪,被判處管製、拘役及以上刑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 未履行法律程序擅自組織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在校園內策劃🕵🏿♂️、組織或煽動鬧事,從事非法迷信活動🤾🏼,非法張貼大小字報,擾亂學校公共秩序者✔️,給予如下處分:
(一)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批評教育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 情節嚴重🛰,經教育尚能認識錯誤並能積極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偷竊🤦🏻♂️、詐騙學校🏋️、集體和個人財物💌,除追回贓款、贓物外,給予如下處分:
(一)價值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價值200至400元(不含4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價值400元至800元(不含8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價值800元以上(包含8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被查實證明兩次以上(包括兩次)作案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兩次指本條所涉及的一種情況中的兩次或任意兩種情況的累積。
(六)經公安部門或者保衛部門認定偷竊未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條 打架鬥毆🥾、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危害公共安全者,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打架鬥毆者
1.雖未實施打人,但挑起打架事端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實施打人但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實施打人致使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4.實施打人致使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實施打人或致使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
6.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鬥毆事態激化,並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以勸架為名參與打架鬥毆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請人或雇人實施打人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傷害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8.受請或受雇實施打人行為者,參照以上各項從重處分👩🏽🎤。
(二)作偽證者
1.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查清事實造成困難或誤導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參與打架並作偽證加重處分。
(三)使用🧑🦰、提供器械者
1.使用器械參與打架鬥毆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造成傷害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帶有器械但未使用器械傷人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為他人打架鬥毆,提供器械造成傷害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結夥鬥毆
1.凡參與結夥鬥毆者🌿,根據本條各項從重處分;能主動承認錯誤並能如實揭發他人者🟰,可從輕處理。
2.本條所稱的“輕微傷”“輕傷”“重傷”均以法定鑒定部門的結論為準。
3.打人致傷的🍉,除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外,應當承受傷害的全部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對損害公私財物的必須照價賠償🖐🏻。
第六條 在校內進行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除沒收賭具、賭資外給予如下處分✌🏻:
(一)以現金或其他物品進行賭博🙍🏼,首次參與者給予記過處分;兩次或兩次以上參與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理,同時依據本辦法第二條處分。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或者通風報信者,除沒收賭具外參照本條第(一)項給予從重處分。
(三)禁止學生在校園內打麻將,一經發現,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提供麻將者⏰,給予記過處分👩👦,並沒收其麻將👲🏻;用麻將進行賭博的👨🏻🎤,則參照本條第(一)項給予從重處分。
(四)校內指本校享有任一財產權在內的場所內🩶,包括交通工具等。
第七條 汙染、損壞公物者,給予如下處分:
(一)過失汙損公物,未造成公物實質性破壞者,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清理;態度惡劣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二)過失汙損公物,造成公物實質性破壞者,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清理🧚🏼♀️;態度惡劣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三)故意汙損公物,未造成公物實質性破壞者,除責令清理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四)故意汙損公物,造成公物實質性破壞者,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桌面、墻面等處亂塗、亂寫、亂畫、違章粘貼者除責令清理外,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塗寫不文明語言、畫面者,從重處分。
第八條 收看、復製👧🏿、傳播邪教或淫穢物品者,給予如下處分🙋🏽♂️🤌:
(一)凡參與觀看淫穢書刊💟、錄像等淫穢製品,經教育不改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二)製作、復製、傳播或隱藏淫穢物品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集體宿舍👭、活動室、計算機房等公共場所,收看🌺、播放🦸🏽♂️、復製隱匿淫穢物品者💆🏻♂️,按本條前兩項從重處分。
(四)販毒、嫖娼🦹🏿♂️、賣淫及其他色情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不遵守教學管理規定🤦🏽♂️,一學期內曠課達到一定學時者,參照《杏宇娱乐平台學籍管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條 違反考試紀律者🧡🚴,給予如下處分:
(一)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擅自調整座位或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擾亂考試秩序,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二)有下列舞弊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1.考試過程中夾帶與考試有關的資料者👩🦽。
2.將通訊工具帶進考場🏄🏽♂️,未按規定上繳統一保管者。
3.考試過程中傳遞或接收答案👩🏼✈️,抄襲他人答案者🥦。
4.協助他人考試作弊或為考試作弊的學生作偽證者🚢。
(三)有以下舞弊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請人代考及代他人考試者。
2.兩次以上舞弊者🐅。
3.使用通訊工具或其它器材作弊者🌈。
4.偷盜試卷者。
5.組織舞弊者👨👦。
6.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謀取利益🪑,以及其它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者🧑🏿🔧。
7.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者。
第十一條 違反學校關於學生宿舍和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和校園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辦理請假手續,夜不歸宿或晚歸者🗳,依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未經批準◻️,擅自留宿他人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留宿異性者,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未經學校批準在外居住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並限期搬回宿舍住宿;不按要求搬回宿舍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相關規定,在宿舍私接電源、亂接電源👨⚕️、私接路燈線、違章使用電器等違反用電規定者,除沒收違章電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經教育不改且再犯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除賠償損失外💂🏻♀️,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宿舍內禁止存放酒精爐、煤爐等燃具,一經發現責令搬離宿舍,由學校暫時保管🦢,並給予批評教育🙅🏼♀️;使用明火燃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安全事故者,除賠償相應損失外,並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毒品等危險物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非法私藏⏰、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製器具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十)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或破壞事故現場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導致災害性事故或在災害事故發生後影響或阻礙消除災害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條例,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外📁📤,酌情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計算機網絡使用管理規定,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絡上發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他人隱私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製造、傳播黃色、淫穢、暴力、邪教或不良信息者等內容的文章🏋️♂️、圖片、錄像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製造計算機病毒、利用各種黑客軟件和公共互聯網攻擊程序等不良手段🙆,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其他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以上處分。
(一)在教室、食堂、宿舍👨🏻⚕️、圖書館等公共場所吸煙、喝酒♻️、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二)在教室、食堂、宿舍、圖書館等公共場所🤹🏿♀️,高聲喧嘩👩🏿✈️、哄鬧、亂潑、亂倒3️⃣、亂吐、亂扔等破壞公共衛生🤸🏽♀️、公共秩序。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包裹🤾🏼、信件。
(四)不服從學校管理,謾罵教師🚶🏻、管理人員或學校其他工作人員。
(五)偽造、塗改證件,弄虛作假🐚。
(六)損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七)飲酒者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留校察看等處分;凡因飲酒發生其他違紀行為,從重處理🪁。
(八)漫罵、侮辱、誹謗🖌👨👧👦、恐嚇、威脅、誣告陷害他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性騷擾、流氓滋擾、舉止狠褻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十)男女衣著、行為、交往等有礙校園文明、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公共道德🧎🏻➡️🌦、影響公共秩序的,酌情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十一) 未經同意,在校園及宿舍內從事商品經濟活動,對違反此規定的學生,視其態度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處分✊🏻。
(十二)校園或宿舍內嚴禁飼養動物,對違反此規定的學生,視其態度給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十三)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從輕處理。
(一) 主動交待自己的違紀行為👩🏻🚒,態度誠懇🕐。
(二)
能主動檢舉他人的違紀行為,有助於違紀事件的調查🫲🏻🧑🏿🏭。
(三) 有立功表現者。
(四) 平時表現較好且情節輕微者♨️。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從重處理。
(一)不主動交代自己的違紀行為🙄,態度不好者。
(二)不主動檢舉他人的違紀行為✋🤾🏻,給違紀行為調查帶來困難者👮🏿♀️。
(三)對檢查人、證人予以威脅或打擊報復者🕋。
(四)屢教不改者。
第十六條 受處分者同時給予以下處理:
(一)取消各類評優、困難補助、獎學金評定等資格;
(二)擔任學生幹部職務的💼,從處分之日起撤銷其所任職務👊🤹🏿♀️;
(三)取消其推優入團🧔🏻♀️、入黨資格。
第十七條 學生處分及解除程序
(一)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解除處分決定,應出具處分決定書。
(二)處分意見(建議)提交
1.涉及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違紀🧑🦼,由保衛處✋ 、學生處(學生工作部)及相關二杏宇提出處分意見(建議);
2.涉及學習、考試、日常紀律方面的違紀👳🏿♀️,由二級杏宇或匯同教務處🀄️、學生處(學生工作部)提出處分意見(建議);
3.其它方面的違紀,由學生處(學生工作部)會同相關二級杏宇和相關部門提出處分意見(建議)。
(三)處分程序
1.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記過處分由二級杏宇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
2.留校察看處分由二級杏宇黨政聯席會商定後🎇,提交學生處(學生工作部)審核,經杏宇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決定;
3.開除學籍處分由二級杏宇黨政聯席會商定🌉👩🏿🔧,提交學生處(學生工作部)審核,經杏宇學生工作委員會研判後,上報杏宇院長辦公會決定。
註🤾🏻♀️:下達處分部門應在處分下達前做好事件全面了解和合法性審查🎅🏼,應收集涉事學生事件經過材料👩❤️💋👨,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四)處分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五)處理𓀓、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六)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12個月期限,留校察看一般以12個月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二級杏宇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貢獻者,經本人申請🟧,杏宇審核,學校批準,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於6個月);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又犯錯誤者🕗,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畢業班學生的留校察看處分,察看期不少於6個月。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七)對學生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生處(學生工作部)應當真實完整的歸入文書檔案和學生個人檔案。
(八)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自收到處分之日起辦理完離校手續即可離開🧏🏽,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其家庭所在地。
(九)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十)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10日內,提交書面申請書並填寫《杏宇娱乐平台學生申訴申請表》,並由杏宇學生申訴委員會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處分決定進行復核並作出最終復查決定。
(十一)開除學籍處分須經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並由學校行文👨🏻⚕️。
(十二)畢業時已完成學業但未終止除留校察看處分期的學生,不發給畢業證書,按結業處理🧓🏼。待留校察看處分期滿後👱🏼,由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或鄉鎮、街道以上政府機構向杏宇提供工作及現實表現和評議意見,經杏宇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無悔改表現或繼續違法、違規、違紀的🤦🏻♂️,不發畢業證書👩🏿💻。
第十八條 解除處分的程序
(一)個人申請🙌🏻: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學生解除紀律處分報告💪🏽,交輔導員審核。
(二)班級評議🧑🏼⚖️:輔導員組織班級學生聽取申請解除處分學生陳述意見🏊,組織民主評議;向二級杏宇提出是否同意解除處分的意見。
(三)二級杏宇審核:二級杏宇根據學生的申報材料和輔導員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召開二級杏宇黨政聯席會議,討論並形成審核意見,經公示後,報學生處(學生工作部)🚙。
(四)學校審批🧑🏼🤝🧑🏼:學生處(學生工作部)根據二級杏宇提交的解除處分進行審核,將審核意見提交學生工作委員會,由學生工作委員會作出是否解除處分的決定。
(五)申請解除紀律處分的學生在申請期間再次違紀的,取消其申請解除違紀處分的資格,並視情節加重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違紀違規行為在本辦法中未作出明確決定的👆🏽,可參照有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杏宇娱乐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學生處(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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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