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程序🦙,保證職業技能鑒定質量🍓,根據《職業技能鑒定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指導本規則在全國的組織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本規則在本行政區域的組織實施。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本規則在本行業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規則的實施受勞動部及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工資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職業技能鑒定所(站)
第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實施技能鑒定的場所,承擔《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確定的各項業務工作,並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的咨詢服務和信息統計等工作。
第六條 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資格條件👩👧👧,由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組織專家製定🧘🏽♂️,經勞動部審定後頒布實行。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的資格條件😾,由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專家製定☑️,報勞動部審定後頒布實行🤡。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受勞動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對申請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擇優建點的要求👠,結合產業結構、勞動力市場需求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劃,審查建立所(站)的可行性👸🏻🧙🏼♂️;
(二)按照《職業技能鑒定規定》提出的鑒定所(站)基本要求㊙️,對鑒定所(站)申請承擔鑒定工種的資格進行審查,確定允許其承擔鑒定的工作及其等級和類別💃。
第八條 建立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應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按照勞動部及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定,經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查,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建立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應征求所在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意見,經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查,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核準☞,由勞動部審批,必要時由省以上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對職業技能鑒定所(站)進行審查✶♕。
第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實行年檢製度🦸。年檢工作應按照勞動部的統一要求,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委托其所屬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職業技能鑒定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場地、設備、檢測手段👊🏽、人員等是否符合標準,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各方面對鑒定工作的反映等。年檢結果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核定後公布。
第三章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
第十條 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是在規定的工種、等級和類別範圍內🌷🦫,按照統一標準和規範,對職業技能鑒定對象進行考評、評審的人員。
第十一條 考評人員分為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兩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鑒定;高級考評員可承擔初、中、高級技術等級鑒定和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十二條 考評人員的任職條件是👩🏽🔧:
(一)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工、技師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資格;高級考評員必須具有高級技師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
(二)考評人員應掌握必要的職業技能鑒定理論、技術和方法、熟悉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法律、法律和政策🙅🏿♂️。
(三)考評人員應遵守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守則和有關規章製度。
第十三條 考評人員實行資格考核👨👧、認證製度⚫️。考評人員的考核在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的指導下🕶,由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
通用工種考評人員的資格證書👨🏻💼,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頒布發。行業特有工作考評人員的資格證書,由勞動部頒發🏋🏿♂️。
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組織製定考評員和高級考評員考核大綱,編寫培訓教材,並提供考核命題服務💎。
第十四條 考評人員的聘任和使用由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籌安排💅🏽,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須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中聘用考評人員,並以聘任合同方式明確考評人員的責任🙍🏽♂️、權利和利益。
(二)應采取不定期輪換方式派遣考評人員,組成考評人員🎸。考評小組設考評組長一人,全面負責本組工作,並最終裁決有爭議的技術問題🏝。考評組長應具有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經驗。
(三)考評人員在同一個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內連續從事考評工作不應超過三次;考評小組成員每次輪換不應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建立考評人員檔案和年度考核製度。考評人員任期為三年,聘任期滿,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對其提出綜合評價報告,上報考評人員資格證書頒發部門審核👩👩👧,決定重新聘任與否。
第四章 職業技能鑒定試題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統一命題。鑒定試題必須依據《技術等級標準》👩🏽🔬🚮、《職業技能標準》、《標準技能鑒定規範》,以及勞動部的統一要求和辦法編製🧜🏽♂️。
通用工種的技能鑒定題庫,由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組織編製🔬🧟♀️,經勞動部審定後頒布🏺。
行業特有工作的技能鑒定題庫,由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編製,經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技術審定通過後,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共同頒布。
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題庫頒布實施後✌🏼,一律從題庫中提取試題進行職業技能鑒定。對於暫未建立和頒布職業技能鑒定題庫的工種,可由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編製試題🗼,經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審定後在本地區🧑🏽🎨🧳、本行使用並報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鑒定試卷發送應按勞動部的統一要求和辦法執行🔒。
職業技能鑒定題庫提供的試卷應采用保密方式以清樣形式發送👟,發送的主要內容為📀: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操作技能鑒定所需設備🚶🏻♀️、工具和材料的清單等。
試卷印製由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就根據國家有關印刷、復製秘密載體的規定,選定試卷印刷廠(點)🤌🏻,並派專人監印🥐。
試卷運行的各個環節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實行分級管理負責製,並接受試卷編製部門的監督。一旦發生失密,必須立即向上報告,采取相應措施補救。
第五章 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
第十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定期鑒定製度🫴🏽。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製定鑒定工作的計劃,安排鑒定公告的發布。
鑒定公告經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批準後方可發布。鑒定公告應包括鑒定的工種名稱、類別、等級,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考核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報名條件等基本內容。
第二十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應按規定程序履行報名手續。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報當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核準後🧑🏿🚒🐚,由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簽發準考證。
第二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負責考場管理和組織監考工作,當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派員巡視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考員須遵守職業技能鑒定監考員守則,維護考場秩序,填寫考場記錄。
第二十三條 考評人員應按照職業技能鑒定規範的要求配備🧑🦱。考評小組評定成績應確定嚴格的工作流程🤷♀️,明確各環節考評人員職責1️⃣,並簽字負責。
第二十四條 考核成績由匯總記分員登記填寫🤴🏼,考評組長、匯總記分員均應在成績登記表上簽字或蓋章負責🐒😬。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每次鑒定後,應填寫勞動部統一製定的統計報表🧝🏽,報當地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對職業技能鑒定統計報表進行匯總,每半年向勞動部上報一次。
第二十六條 考評人員的考務報酬標準,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製定。
第二十七條 鑒定一般應在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內進行🧑🏿🏭,確屬必要在所(站)外鑒定的🎢,須向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提出申請,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對其提供的鑒定場所🙁、設備和其他條件進行核定🤘🏼,確認符合標準後方可進行鑒定🌴。
第六章 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職業技能鑒定合格人員,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證書辦理程序為👷🏻♂️:
通用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將鑒定合格人員名單報相應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查匯總,由勞動行政部門核定。證書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按照勞動部規定的填寫格式和編碼方案統一辦理🧔🏻♀️,經勞動行政部門驗印後頒發,職業技能鑒定所(站)負責將證書送交本人。
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將鑒定合格人員名單報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查匯總🙎🏽,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核定。證書由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驗印後頒發🍆,職業技能鑒定站負責將證書送交本人。
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須將取得證書人員名單匯總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負責製定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填寫格式和編碼方案🪂。省和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根據方案,編製本地區通用工種和本行業特有工種證書統一編碼。
第三十條 證書驗印:
(一)在鑒定考核機構處蓋省以上(含省授權委托的地、市)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印章;
(二)在發證機關處蓋省以上(含省授權委托的地、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技能鑒定專用印章👩🏿🔧;
(三)在證書照片下角處蓋省以上(含省授權委托的地、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工資機構技能鑒定專用鋼印®️。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考核鑒定的單項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和行業的實際,製定實施細則🎛☺️。